上海外国人工作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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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已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21/10/03 00:00:00  浏览次数: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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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签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驾照换证,外资企业注册咨询,留学生海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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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适用人员
1.应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A 类)。
5.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参阅网址http://fwp.safea.gov.cn/
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原件(纸质/电子1份)。备注:用人单位公章包括法定名称章,以及已在系统授权备案登记的外事、人事机构和劳动合同业务公章。
2.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原件(纸质/电子1份)。备注: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3.申请人所持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原件(纸质/电子1份)。
4.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原件(纸质/电子1份)。
备注: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 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须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加盖公章)。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5.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原件(纸质/电子1份)。
6.外国高端人才证明材料。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纸质/电子1份)。备注:通过计点积分达到高端人才标准的,还须提供来华工作年薪(首次办理提交年薪承诺书,再次办理延期、注销等业务时须提交与之承诺一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税收完税证明》)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客户端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截屏文件(加盖公章))、最高学位、职业技能资格、工作年限、每年工作时间、汉语水平(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世界500强企业任职经验、具有的专利等各类积分证明材料。
7.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原件(电子1份)。备注:非因学历进行高端人才认定的,可不提供。
8.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须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原件(纸质/电子1份)。备注:非因工作资历进行高端人才认定的,可不提供。
9.其他材料。
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原件彩色)上传至办理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对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3.外国高端人才(A类)免预约,网上预审通过后提交所有材料原件至受理窗口办理。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无须提交纸质材料核验,全程在线办理。
注意事项
1.无犯罪记录证明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
2.国内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须提交有关证书、证明或含入选者的证明文件。
3.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包括代表证、医师资格证、短期行医许可证、雇员证、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回执单等,职业资格证明包括厨师证、教练资格证等。
审批时限
1.预审期限:1个工作日
2.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材料受理地点、时间及咨询电话
1.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北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事务中心)
受理地址: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A岛)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00 
联系电话:010-89150841、010-89150842
2.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备注:注册在朝阳区的企业可前往办理)
受理地址:将台路5号院15号楼A座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1:40   下午13:00至16:40
联系电话:010-57596100
3.海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备注:注册在海淀区的企业可前往办理)
受理地址: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二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00
咨询电话:010-68940680
4.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注:注册在顺义区的企业可前往办理)
受理地址:顺义区仓上街16号(顺义区人力社保局三层东大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1:40   下午13:30至16:40
咨询电话:010-89446673
5.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注:注册在通州区的企业可前往办理)
受理地址:通州区新华东街11号院1号楼中国北京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通州园区A座1层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2:00   下午13:00至17:00 
温馨提示
其他新增受理地点信息请关注北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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