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5/06/05 00:00:00 来源:www.31012333.com 作者:www.31012333.com 浏览次数:2006
办事项目:《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申办变更单位
u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上海市外国人就业中心(上海市台港澳人员就业中心)
受理地址:梅园路77号4楼 邮编:200070
咨询电话:12333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3:30
u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合发[2001]3号)
u 申办条件:
1、本市用人单位变更,应有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或注销证明(如在原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在代表机构任首席代表的,还应有工商行政部门的注销或变更证明);
2、与本市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
3、在本市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还应具有有效的《代表工作证》;
4、年龄18至60周岁;
5、持有效的中国护照及有效的前往国定居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u 申请材料
●柜面申办变更单位携带材料:
1、填写正确的《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表》一份(可在网上下载);
2、本市用人单位变更的,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由原单位盖公章)或就业证注销证明(如原单位已关闭或注销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在原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在原代表机构任首席代表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注销或变更证明。
3、现用人单位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均为复印件);
4、《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正本);
5、被聘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公章);
6、被聘人员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该证明应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者、被聘人员的职位和聘雇期限)(均为复印件);
7、本人的有效护照、定居证明以及暂住证(正本及复印件);
8、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还需提供本人有效的《代表工作证》(正本及复印件,可不提供上述第6项材料);
9、如《核准证》延期或变更登记或查验附页用完的,须带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以制作新证;
10、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u 办理程序与办理期限:
1、用人单位按规定递交变更申请材料后,由受理部门开出《行政许可收受单》;
2、受理部门对所递交的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用人单位是否予以办理及具体的领证时间。
3、用人单位可在10个工作日之内,登录网上办事系统查询是否予以办理。
●用人单位申办以上项目,需同时携带《用户卡》。
●用人单位中的直接投资人或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提供系投资人的证明材料或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以及代表工作证(可不提供“申请材料”之第6项材料)。
●在用人单位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含副总经理),提供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提供企业章程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聘书。
●定居国外人员核准证期限,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不能超过护照、定居证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的有效期限。
●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如是外文的,均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公章。
u 申办表格:
《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