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5/06/05 00:00:00 来源:www.31012333.com 作者:www.31012333.com 浏览次数:1911
办事项目:申办《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
u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上海市外国人就业中心(上海市台港澳人员就业中心)
受理地址:梅园路77号4楼 邮编:200070
咨询电话:12333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3:30
u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合发[2001]3号)
u 申办条件:
1、持有效的中国护照及有效的前往国定居证明;
2、有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并出具的健康证明;
3、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
4、在本市常驻代表机构工作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还应具有有效的《代表工作证》;
5、男性一般在18至60周岁,女性一般在18至55周岁;
6、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柜面申办《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携带材料:
1、填写正确的《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表》二份(可在网上下载);
2、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均为复印件);
3、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公章);
4、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该证明应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者、被聘人员的职位和聘雇期限)(均为复印件);
5、本人的有效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6、本人的有效定居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7、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话:62688851)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8、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其中二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9、在本市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还需提供本人有效的《代表工作证》(正本及复印件,可不提供上述第4项材料);
10、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u 办理程序与办理期限:
1、用人单位按规定递交核准证申请材料后,由受理部门开出《行政许可收受单》;
2、受理部门对所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用人单位是否予以办理及具体的领证时间。
3、用人单位可在10个工作日之内,登录网上办事系统查询是否予以办理。
●用人单位申办以上项目,需同时携带《用户卡》。
●用人单位的直接投资人或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提供系投资人的证明材料或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以及代表工作证(可不提供“申请材料”之第4项材料)。
●在用人单位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含副总经理),提供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提供企业章程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聘书。
●定居国外人员核准证期限,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不能超过护照、定居证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的有效期限。
●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如是外文的,均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公章。
●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和《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表》一份,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电话:28951900)申办暂住手续。
u 申办表格:
《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