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系统境内办证-“10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2.告知单32-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的申请人申请延期
--2.0系统境内办证-“原外专证或就业证延期”
3.告知单33-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补办
--2.0系统境内办证-“10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4.告知单33-原《外国人就业证》应当年检未年检的,漏年检
--2.0系统境内办证-“原外专证或就业证延期”
5.告知单33-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办理变更、注销;原《外国人就业证》年检
--原外专或就业系统
原就业系统业务受理点及开始受理时间:
7月3日开始—市人才服务中心梅园路77号1楼;
7月5日开始—长宁区、黄浦区、徐汇区、闵行区、浦东新区(张东路1158号3号楼2楼)、自贸区(菲拉路55号)人才服务中心业务受理点。
附件:
编号:31
一、适用对象
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就业许可》的外籍人士。
二、受理窗口
用人单位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注册登记,至所选择的受理点进行办理。
三、申办程序
1、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用人单位网上账户注册后,在网上提交单位信息、上传所有原件材料,请携带单位注册信息表原件及所有用人单位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至所选择受理点进行实名登记审核(已办理过单位账户实名登记且账户已开通的单位可以跳过此步);
3、进入账户——点击左侧菜单第二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点击“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在右侧选择“10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模块——进入申请页面;
4、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申请信息等内容并上传所需材料原件;
5、上传所有材料原件后,即可提交等待预审,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需持上传的所有书面材料原件(所有非中文材料均需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单位公章)至窗口核验受理;
四.上传附件及提交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命书、派遣函);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行业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及其翻译件;
4.相关工作资历证明或个人简历(需单位加盖公章);
5.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人就业许可》;
6.申请人体检证明;
7.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8.申请人护照、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9.其他材料。
五. 注意事项
1. 外国人工作许可申请表系系统自动生成,用人单位打印后加盖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再将原件上传至“附件”;
2.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命书、派遣函):
应提供中文合同,须由申请人签名并填写签订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以上内容不能涂改),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首页、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内容、薪酬、职位、盖章(签名)页;
3. 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就业许可》在附件-“其他”一栏中上传;
4. 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就业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默认为外国专业人才;如申请人满足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用人单位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系统内“其他材料”中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5、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六.审批期限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2、审查期限:10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七.接收时间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9:00至11:30 13:30至17:00
周五
9:00至11:30 13:30至15:00
取号时间:
周一至周四
9:00至11:00 13:30至16:30
周五
9:00至11:00 13:30至15:00
编号:32
一、适用对象
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且工作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外籍人士。
二、受理窗口
用人单位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注册登记,至所选择的受理点进行办理。
三、申办时限
用人单位需在原岗位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但不得早于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
四、申办程序
1、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用人单位网上账户注册后,在网上提交单位信息、上传所有原件材料,携带单位注册信息表原件及所有用人单位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至所选择受理点进行实名登记审核(已办理过单位账户实名登记且账户已开通的单位可以跳过此步);
3、进入账户——点击左侧菜单第二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点击“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在左侧选择“原外专证或就业证延期”模块——进入申请页面;
4、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申请信息等内容并上传所需材料原件;
5、上传所有材料原件后,即可提交等待预审,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需持上传的所有书面材料原件(所有非中文材料均需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单位公章)至窗口核验受理;
五.上传附件及提交材料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命书、派遣函);
3. 申请人护照及有效居留许可;
4. 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
5.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6.其他材料。
六. 注意事项
1. 外国人工作许可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用人单位打印后加盖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再原件上传至“附件”;
2.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命书、派遣函):
(1)应提供中文合同,须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有签订日期,不能涂改,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首页、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内容、薪酬、职位、盖章(签名)页;
(2)延期聘用合同的起始日期与《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的到期日应连续、不间断;
3.《外国专家证》须上传个人信息页及最新有效期页;《外国人就业证》须上传个人信息页、最新有效期页及上一年度年检页,在附件-“其他”一栏中上传;
4.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的申请人申请延期,默认为外国专业人才;如申请人满足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用人单位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系统内“其他材料”中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5、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七.审批期限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2、审查期限:10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八.接收时间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9:00至11:30 13:30至17:00
周五
9:00至11:30 13:30至15:00
取号时间:
周一至周四
9:00至11:00 13:30至16:30
周五
9:00至11:00 13:30至15:00
编号:33
★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补遗或原《外国人就业证》应当年检未年检的
一、适用对象
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且工作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外籍人士。
二、受理窗口
用人单位办理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补遗、或者原《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应当年检未年检的)业务时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注册登记,至所选择的受理点进行办理。
三、申办时限
①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补遗: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
②原《外国人就业证》应当年检未年检的:申请人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四、申办程序
1、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用人单位网上账户注册后,在网上提交单位信息、上传所有原件材料,携带单位注册信息表原件及所有用人单位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至所选择受理点进行实名登记审核(已办理过单位账户实名登记且账户已开通的单位可以跳过此步);
3、用人单位进入账户,按操作办法相关情形所示进行申请。
4、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申请信息等内容并上传所需材料原件;
5、上传所有材料原件后,即可提交等待预审,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需持上传的所有书面材料原件(所有非中文材料均需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单位公章)至窗口核验受理;
五.所需材料:
●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补遗
用人单位进入账户——点击左侧菜单第二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点击“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在右侧选择“10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模块——进入申请页面。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损毁的需提供)
3. 申请人护照及有效居留许可;
4.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5.申请人遗失或毁损情况说明: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损毁的,申请补办时需携带原证。
6.其他材料
●原《外国人就业证》上一年度逾期未年检的
原《外国人就业证》无效。用人单位进入账户——点击左侧菜单第二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点击“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在左侧选择“原外专证或就业证延期”模块申请,领取新证时原《外国人就业证》剪角归还本人。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命书、派遣函);
3. 申请人护照及有效居留许可;
4. 有效期内的《外国人就业证》:必须上传个人信息页和最新有效期页;
5.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6.其他材料。
六. 注意事项
1. 外国人工作许可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用人单位打印后加盖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再原件上传至“附件”;
2. 《外国专家证》须上传个人信息页及最新有效期页;《外国人就业证》:须上传个人信息页、最新有效期页;在附件-“其他”一栏中上传;
3.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的申请人申请,默认为外国专业人才;如申请人满足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用人单位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系统内“其他材料”中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4.网上审批通过10日内,用人单位凭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5.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七.审批期限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2、审查期限:10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八.接收时间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9:00至11:30 13:30至17:00
周五
9:00至11:30 13:30至15:00
取号时间:
周一至周四
9:00至11:00 13:30至16:30
周五
9:00至11:00 13:30至15:00
★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办理变更、注销以及原《外国人就业证》到期应年检的
一、适用对象
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且工作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外籍人士。
二、受理窗口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一楼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大厅申请办理。
三、申办时限
①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变更、注销:申请人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②原《外国人就业证》应当年检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原《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到期日前3个月以内向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四、申办程序
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变更、注销以及原《外国人就业证》到期应年检的,在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操作系统中按原操作办法及时限提交材料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