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为继续支持港澳台人才在本市创新创业并享受相关待遇,现将港澳台人才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港澳台人才首次申请B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2、申请表,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3、有效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地区身份证明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台湾地区身份证明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
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5、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不动产证);
6、6个月内有效的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或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人员免于提交);
7、系非来沪投资人,提供待履行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系企业投资人,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如系外资(台港澳侨)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系非法人企业另需提交上级法人企业的营业执照、授权书等相关材料。
(二)续签换证
港澳台人才续签换证时,需提交上述(一)中1、2、3、7、8项材料,以及原B证有效期限内的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随行人员办理B证的,材料不变。
二、有效期核定
按照《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有效期限核定标准》进行核定,不超过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聘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三、操作流程
港澳台人才申请B证时,B证系统中的“来华工作(就业)许可证件类型”、“来华证件期限”2项无需填写,其他项目保持不变。
办理流程参照《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