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于出境时未注销中国户籍,出境后在国外取得外国国籍,并持外国护照入境的人员应主动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在申请办理居停留手续时,须办妥相关手续,提供注销户籍证明原件查验并提交复印件,以免因材料不齐无法办理或造成签证逾期。
问题二:外国人护照遗失,应如何申请补办手续?
答:一是外国人护照遗失,须由本人向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报失,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有接待单位的,应提供接待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核查情况后,一般于2个工作日后签发护照报失证明。二是外国人在获取护照报失证明后,须即向本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新护照,并在护照报失证明签发之日起的30日内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妥相应居停留手续。
具体流程:申报护照遗失——获取护照报失证明——申领新护照——至居住地宾旅馆或派出所办理新住宿登记(更改为新护照号码)——根据具体事由,参照相关告知单准备申请材料办理居停留证件。
如外国人护照遗失或失窃后未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失护照,而是直接向所属国驻华使领馆补办护照的,则在补办签证时还需提供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函件。
外国人申请紧急办理出境手续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经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可以急事急办:
1、外国团队成员需紧急回国申请团体签证分离的;
2、外国船员在沪过境申请签证的;
3、外国人遗失护照,需补办签证紧急出境的;
4、外国人出境奔丧或探望危重病人的;
5、其他因特殊原因急需办理签证的。
1、投资者由申请人投资数额最多的投资地公安机关受理;
2、任职者由任职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受理;
3、特殊人员由申请人拟永久居留地的公安机关受理;
4、夫妻团聚、亲子团聚以及亲属投靠的,由有关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长期居留地公安机关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