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申请和办理。
(一)境外新办
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3、申请人基本条件符合下列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没有年龄上限要求;外国专业人才(B类)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合法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申请材料虚假的;
4、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
5、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二)境内新办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
3、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华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的;
4、符合自由贸易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优惠政策的;
5、用人单位符合享有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相关优惠政策的;
6、企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的;
7、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
8、已持工作签证依法入境的驻华机构代表人员;已获得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其停留有效期内,被境内用人单位依法聘用的;
9、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备注:(1)属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的,应先行注销现有工作许可。
(2)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及企业集团人员内部流动,指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或企业集团聘用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地区总部与其已向许可决定机构备案的全资或合资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母公司与其成员公司或者成员公司之间)的相同岗位上流动(包括改任新职务或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注销原工作许可后,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提交新工作许可申请,应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聘用合同(派遣函)、有效居留许可、护照信息页及注销证明。岗位变动的,应补充提交相关工作资历证明。
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外国普通人员(C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数量限制具体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用人单位通过网上提交信息,经受理机构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其委托专门服务机构,将书面材料提交给受理机构。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在线提交相应电子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网络提交申请材料地址:国家外国专家局网站“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fwp.safea.gov.cn。
受理机构地址:云南省外国专家局(昆明市五一路如安街56号501、503、504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120路等公交车到如安街口(五一路)站下车即到。
五、申请材料
(一)境外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1、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材料
表1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形式 |
要求 |
备注 |
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电子 |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
用人单位公章包括法定名称章,以及已在系统授权备案登记的外事、人事机构和劳动合同业务公章。 |
2 |
工作资历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该项采用承诺制。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
3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 如有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 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
4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
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 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 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
5 |
体检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电子 |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
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名单,可至当地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可入境前采用承诺制,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应补充提交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 |
6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经许可决定机构认定的用人单位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用人单位,入境前无法提供聘用合同的,可提供任职证明,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提交聘用合同,必要内容需前后一致;如不一致,需重新申请许可,但薪酬提高或者职务(职位)提升的除外。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 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 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 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
7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电子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
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
8 |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
■原件 ■复印件 |
1张 |
电子 |
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JPG格式,大小40K-120k字节之间,不低于354(宽)*472(高)像素,不大于420(宽)*560(高)像素、24真色彩。 |
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
9 |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电子 |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 |
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
10 |
其他材料 |
|
|
|
|
|
备注: 1.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对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应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3.外国高端人才应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4.通过计点积分达到高端人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以及工作资历证明等材料。 5.已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6.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7.国籍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8.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 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9.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指在中国境内无商业存在(即法律实体)但在境外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的境外企业的员工,为履行雇主从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中国境内提供临时性服务,期间报酬由境外雇主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服务提供者数量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执行的任务大小决定。 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
表2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形式 |
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人所持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
护照除遗失等特殊情况外,需要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所持护照一致。 |
2 |
聘用合同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电子 |
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 |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未提供的应提供。 |
3 |
体检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电子 |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未提供的应提供。 |
备注: 1.申请人应补充填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中有关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部分信息。 2.申请材料未提交原件核验的,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应提交原件核验。采用承诺制的证明材料,可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
表3境内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清单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备注 |
|
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电子 |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
用人单位公章包括法定名称章,以及已在系统授权备案登记的外事、人事机构和劳动合同业务公章。 |
|
2 |
工作资历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该项采用承诺制。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
|
3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 如有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 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
|
4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
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 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 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
|
5 |
体检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电子 |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
|
|
6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 |
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 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相同的,不须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
|
7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电子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
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
|
8 |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
■原件 ■复印件 |
1张 |
电子 |
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JPG格式,大小40K-120k字节之间,不低于354(宽)*472(高)像素,不大于420(宽)*560(高)像素、24真色彩。 |
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
|
9 |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电子 |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 |
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
|
10 |
申请人现所持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的,须提供工作类居留许可。 |
|
|
11 |
其他 |
|
|
|
已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须携带该证件办理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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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如原来已提交过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可不再提供。 2.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相同的,不须提供工作资历证明,但须先行注销现有工作许可。 3.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须提供工作资历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须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例如: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4.不符合境内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情形,但已入境的申请人,须按境外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程序办理。 |
六、审批时限
网上预审:5个工作日。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外国高端人才5个工作日,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普通人员10个工作日。
已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高端人才5个工作日,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普通人员10个工作日。
直接境内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高端人才5个工作日,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普通人员1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用人单位。申请人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至提交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材料核验期间不计入工作许可审批时限。
七、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
《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送达方式:
《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在线打印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九、咨询与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1-63630501、0871-63630503、0871-63630504。
投诉电话:0871-63635285、0871-63635387。
咨询地址:云南省外国专家局(昆明市五一路如安街56号501、503、504室)。
投诉地址:昆明市五华山光复楼中共云南省纪委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律检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