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的条件:
1、应邀来华进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非商业性交流、访问的外国人;
2、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邀请的外国专家学者;
3、上海人才主管部门、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
4、由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带领的工作团队外籍成员和科研辅助人员。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申请人需本人至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免费拍照,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一张彩色证件照片(六个月内近照、白底、二寸、免冠、无修改、相纸冲印、无污痕);
4、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符合条件1、2的,应提交本市接待单位出具的申请函或推荐担保函件;
(2)符合条件3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函件和本市接待单位出具的推荐担保函件;
(3)符合条件4的,应提交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团队带领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获得奖项证书、奖章、任职证明等),团队带领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团队带领人出具的推荐担保函件。
5、交验接待单位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时,若接待单位不变,可免提交)。
注:1、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指中国国家级奖项、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各国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的教授、研究员,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取得杰出成就的其他人员等。
2、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指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以及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等7类科研机构;国内知名企业,指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的中国企业500强,上海科创技术职业清单所属单位,以及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在上海设立的机构。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周一至周六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仅受理证件)
自贸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地址及受理时间 详见《各区办理外国人证件接待地址及时间》
四、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六、咨询电话:28951900
七、监督电话:6854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