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S2(短期私人事务)签证:
1、短期来华探望在本市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
2、在境外高校就读,受上海企事业单位邀请前来实习的外国学生(加注“实习”);
3、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申请人需本人至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免费拍照,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一张彩色证件照片(六个月内近照、白底、二寸、免冠、无修改、相纸冲印、无污痕);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探望在本市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
①被探望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时,若被探望人不变,可免提交);
③被探望人员出具的证明函件(需说明与探望人的亲属关系及被探望人的完整工作单位名称或学校名称);
④探望在本市持私人事务(置房)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须提交房产证复印件;
(2)在境外高校就读,受上海企事业单位邀请前来实习的外国学生办理加注“实习”:
①提交本人境外高校在读证明或学籍证明;
②提交邀请单位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实习活动安排计划;
③交验接待单位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
①处理私人事务或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
②申请函件,有必要的提供相关担保。
注:1、上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可由相关的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主管部门、公证部门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系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非中文的需提供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周一至周六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仅受理证件)
自贸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地址及受理时间 详见《各区办理外国人证件接待地址及时间》
四、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六、咨询电话:28951900
七、监督电话:6854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