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的条件:
短期来华探望在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或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的外籍家庭成员。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申请人需本人至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免费拍照,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一张彩色证件照片(六个月内近照、白底、二寸、免冠、无修改、相纸冲印、无污痕);
4、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时,若被探望人不变,可免提交);
5、被探望人员出具的证明函件;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探望本市居民,须提供被探望人的本市常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探望外省市居民,须提供被探望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探望在本市居住的华侨,须提供被探望人的出入境证件、国外定居证明、本市房产证(或本市6个月以上租房合同)及相匹配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4)探望港澳台居民,须提供被探望人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出入境证件和本市房产证(或本市6个月以上租房合同)及相匹配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5)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被探望人的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本市房产证(或本市3个月以上租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1、上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可由相关的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主管部门、公证部门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系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非中文的需提供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周一至周六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仅受理证件)
自贸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地址及受理时间 详见《各区办理外国人证件接待地址及时间》
四、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六、咨询电话:28951900
七、监督电话:6854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