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五年期居留证件:
1、获得上海市“荣誉市民”,或“白玉兰荣誉奖”,或“白玉兰纪念奖”的人员;
2、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4、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邀请的外国专家学者;
5、上海人才主管部门、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
6、国内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外籍成员;
7、由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带领的工作团队外籍成员;
8、任期为五年的外籍高端技术人才;
9、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0、在沪连续两次申请办理1年(含)以上工作类居留证件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的;
11、在上海工作的外籍华人;
12、持有效期5年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人员;
13、持有效期5年以上(含5年)L类《上海市居住证》B卡的人员;
14、民营企业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如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或另提供宾旅馆长包房协议)(需用目前最新持用护照登记);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申请人需本人至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免费拍照,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一张彩色证件照片(六个月内近照、白底、二寸、免冠、无修改、相纸冲印、无污痕);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
7、交验企业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备案的单位免交)(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时,若工作单位不变,可免提交);
8、提供下列之一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明:
(1)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二维码内信息打印件;
(2)提交有效期5年以上(含5年)《上海市居住证》L类B卡原件及复印件;
9、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符合条件1的,应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市府外办推荐函;
(2)符合条件2的,应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条件3的,应提交《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证书》、市商务委出具的关于设立研发中心的批复或投资性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条件4的,应提交聘雇单位出具的推荐担保函件;
(5) 符合条件5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函件和聘雇单位出具的推荐担保函件,
(6)符合条件6的,应提交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出具的推荐担保公函、团队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推荐担保函件;
(7)符合条件7的,应提交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团队带领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获得奖项证书、奖章、任职证明等),团队带领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团队带领人出具的推荐担保函件。
(8)符合条件8的,应提交上海市科委出具的外籍高端技术人才确认函;
(9)符合条件9的,应提交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验资报告;
(10)符合条件10的,应在沪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且无违法违规问题,并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二维码内信息打印件;
(11)符合条件12、13的,应提交有效期为5年的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L类《上海市居住证》B卡原件及复印件;
(12)符合条件14的,应提交市商务委颁发的《民营企业总部认定证书》;
(13)外籍华人申办另需提交华人证明,参考外籍华人办证告知单(A034)。
注:1、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指中国国家级奖项、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各国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的教授、研究员,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取得杰出成就的其他人员等。
2、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指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以及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等7类科研机构;国内知名企业,指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的中国企业500强,上海科学技术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以及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在上海设立的机构。
3、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也可登陆出入境电子政务平台(https:// gaj.sh.gov.cn/crj/)预约申请;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体检证明和市外办出具的公函。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医师执业证书》、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周一至周六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仅受理证件)
自贸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地址及受理时间 详见《各区办理外国人证件接待地址及时间》
四、办结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六、咨询电话:28951900
七、监督电话:6854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