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03/28 00:00:00 浏览次数:1497
一、办事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加注“兼职”):
1、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工作,同时在其他单位兼职的外籍高层次人才;
2、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双自”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双创”)内单位工作同时在“双自”区、“双创”示范基地内单位兼职创新创业的外国人。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如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或另提供宾旅馆长包房协议)(需用目前最新持用护照登记);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申请人需本人至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免费拍照,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一张彩色证件照片(六个月内近照、白底、二寸、免冠、无修改、相纸冲印、无污痕);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及持有效居留证件者免交);
5、交验工作单位及兼职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备案的单位免交)(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时,若工作单位不变,可免提交);
6、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二维码内信息打印件(持《上海市居住证》B卡L类人员免交)。
7、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符合条件1的,应提交工作单位申请公函、兼职单位出具的从事兼职创新创业的证明函件以及兼职合同或兼职协议;
(2)符合条件2的,应提交工作单位申请公函、兼职单位出具的从事兼职创新创业的证明函件以及“双自”区或“双创”示范基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兼职备案确认函;
注:1、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指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以及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等7类科研机构;国内知名企业,指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的中国企业500强,上海科创技术职业清单所属单位,以及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在上海设立的机构。
2、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兼职单位或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项。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周一至周六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仅受理证件)
自贸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地址及受理时间 详见《各区办理外国人证件接待地址及时间》
四、办结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六、咨询电话:28951900
七、监督电话:6854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