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加注“家政服务”):
1、获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籍人才聘雇的家政服务人员;
2、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聘雇的家政服务人员;
3、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聘雇的家政服务人员。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如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或另提供宾旅馆长包房协议)(需用目前最新持用护照登记);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申请人需本人至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免费拍照,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一张彩色证件照片(六个月内近照、白底、二寸、免冠、无修改、相纸冲印、无污痕);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雇主身份认定的相关证明:
(1)持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需提供本人有效护照、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外籍人才认定的相关证明(推荐、投资、任职、就业类人才免交)原件及复印件;
(2)持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籍人才,需提供本人护照、有效工作类居留证件和外籍人才认定的相关证明(持工作类居留证件并加注“人才”的可免交)原件及复印件;
外籍人才证明:
①市场化认定的外籍人才需提交公司开具的工资性年收入达到税前60万人民币收入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申请之日起前连续24个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每年缴纳个税达到12万人民币)及连续两年在沪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原件;
②上海市人社局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或科创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需提供上海市人社局出具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科创职业清单所属单位出具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推荐函;
③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推荐申办永久居留的外籍人才需提供“双自”管委会或“双创”主管部门出具的《外籍华人申请永久居留证明》;
④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历或学位的外籍人才,且在沪工作连续满两年的需提供硕士(含硕士)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和认证证明。境内教育机构出具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境外教育机构出具的,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及连续两年在沪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原件;
⑤由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内企业或上海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雇的外籍人才,且在沪连续工作满两年的需提交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自贸试验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外籍人才推荐函或上海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出具的外籍人才推荐函及连续两年在沪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原件;
⑥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且在沪工作的外籍华人需提交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和认证证明。境内教育机构出具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境外教育机构出具的,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及曾拥有的中国护照、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可证实其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材料复印件,或提交上海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原件;
⑦外籍投资者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投资(或本人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在沪投资),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投资数额合计达到100万美元的(或国家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达到50万美元的)需提交公司金额达标后的验资报告原件及3年的审计报告、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该企业为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投资的,另需提交相关投资及控股证明,国外出具的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⑧曾获得上海市“荣誉市民” 、“白玉兰荣誉奖”或“白玉兰纪念奖”,且仍在沪工作的需提交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上海签发的有效工作类居留许可;
⑨上海市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或教学人员需提交职称证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3)属港澳高层次人才的,需交验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签发的三年以上有效《上海市居住证》B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属台湾高层次人才的,需交验本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签发的五年有效《上海市居住证》B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提交《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证书》,《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二维码内信息打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L类B卡原件及复印件;
6、提交雇主出具的申请函和聘雇合同;
7、提交雇主出具的经济担保(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境内银行存款冻结证明);
8、提交为聘雇家政服务人员购买的境内人身意外保险证明。
注:1、须本人亲自办理;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项。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周一至周六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仅受理证件)
自贸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地址及受理时间 详见《各区办理外国人证件接待地址及时间》
四、办结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六、咨询电话:28951900
七、监督电话:6854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