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04/07 00:00:00 浏览次数:1647
一、办事条件:
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常住户籍的)或者为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未满18周岁且未婚,经国籍审定具有外国国籍的,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二、办事手续: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寸近期证件照2张(详见注意事项)。
2、有效护照及有效签证(或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3、中国籍父或母的身份证和常住上海的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或母的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户口本需复印签发页、父或母资料页及其变更页。
4、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收养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5、父母的结婚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如父母离异的,应出具被投靠人对该子女具有监护责任的证明,如法院裁决书等)。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6、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的,须先办理国籍认定手续。
★ 注意事项
(1)需父母双方一同前来办理(父母离异的可由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一方办理)。
(2)证件照应为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照,尺寸48mm×33mm,人像脸部宽度大于等于18mm±1mm,头顶发迹距照片上沿1.5mm~2.5mm,人像下方以露出完整的衬衣领尖或锁骨为宜。
(3)申请人变更过国籍的,需提交加入外国国籍证明。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原内地居民还需提供原中国因私护照、国外定居证明(持因公护照加入外国籍的,需先办理退出中国国籍手续);原台湾居民还需提供台湾注销户籍证明;原港澳居民还需提供不再具有港澳居民身份证明。必要时,国外出具的证明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申请人姓名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更名证明或两个名字为同一人的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5)国外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收养证明、更名证明等相关材料,可由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也可以提交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不可为本人声明)。
(6)外文证明材料需经国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译成中文并加盖公司印章,另需提供该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申请人如需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事项”栏目中写明“制证时需打印中文姓名”。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永久居留事务服务中心(浦东新区学林路36弄8-9号楼)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 ~ 11:30;下午1:30 ~ 5:00(国定假日除外)
四、办结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后,18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1. 受理费用:人民币1500元;
2.《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工作费:人民币300元。
六、咨询电话: 28951900
七、监督电话: 6854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