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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亲属投靠人员申请永久居留

发表时间:2020/04/08 00:00:00  浏览次数: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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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条件:
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需投靠境内直系亲属,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不少于9个月且在中国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二、办事手续: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寸近期证件照2张(详见注意事项)。
2、有效护照及有效签证(或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3、中国籍被投靠人的身份证和常住上海的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被投靠人的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户口本需复印签发页、被投靠人资料页及其变更页。
4、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5、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相关机构出具的《国外无直系亲属的证明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和申请人本人在国外无直系亲属声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6、生活保障证明或经济来源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生活保障证明为申请人本人或被投靠人名下20万人民币以上的国内银行存款证明(自申请之日起冻结有效期仍有6个月以上),并经公证处公证。如存款在被投靠人名下,还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其愿意担保的声明书。
经济来源证明为申请人本人或被投靠人的退休金证明,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如有关证明为被投靠人所有,还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其愿意担保的声明书。该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7.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2份复印件。
房屋为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所有的,需提供房产证,房产证上须加注与有效外国护照相同的英文姓名;
非申请人本人及被投靠人所有的房产,还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房产所有人同意申请人居住的声明书及关系证明;
如产权证属于被投靠人及其他人共有的,共有人已满18周岁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共有人同意申请人居住的声明书,共有人未满18周岁的需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租赁他人房产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自申请之日起租期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公证书需提供原件及1份复印件。
8、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或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健康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9、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该证明上的姓名须与所持有效护照上的姓名一致;申请人如变更过姓名的,须在该证明上注明曾用名;申请人如满18周岁后在护照所属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还需提供在该国家或地区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注意事项
(1)申请人需本人前来办理。
(2)证件照应为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照,尺寸48mm×33mm,人像脸部宽度大于等于18mm±1mm,头顶发迹距照片上沿1.5mm~2.5mm,人像下方以露出完整的衬衣领尖或锁骨为宜。
(3)申请人变更过国籍的,需提交加入外国国籍证明。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原内地居民还需提供原中国因私护照、国外定居证明(持因公护照加入外国籍的,需先办理退出中国国籍手续);原台湾居民还需提供台湾注销户籍证明;原港澳居民还需提供不再具有港澳居民身份证明。必要时,国外出具的证明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申请人姓名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更名证明或两个名字为同一人的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5)国外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收养证明、更名证明等相关材料,可由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也可以提交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不可为本人声明)。
(6)外文证明材料需经国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译成中文并加盖公司印章,另需提供该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申请人如需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事项”栏目中写明“制证时需打印中文姓名”。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永久居留事务服务中心(浦东新区学林路36弄8-9号楼)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 ~ 11:30;下午1:30 ~ 5:00(国定假日除外)
四、办结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后,18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1. 受理费用:人民币1500元;
2.《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人民币300元。
六、咨询电话: 28951900

七、监督电话: 6854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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