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经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制定的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申请之日前持加注“人才”的工作类居留证件连续在上海工作满3年,经现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随同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二、办事手续:
1. 就业人员(主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寸近期证件照2张(详见注意事项)。
(2)有效护照和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在上海工作办理的加注“人才”的工作类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3)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在上海办理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或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或高级专业人才认定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或由上海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定的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出具的聘雇合同原件及2份复印件。
(5)现工作单位出具的推荐函原件及1份复印件。
(6)上海税务机关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7)工作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及近3年网上年度报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原件及近3年网上联合年报(内资企业免交),并提交2份复印件。
(8)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或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健康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9)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该证明上的姓名须与所持有效护照上的姓名一致;申请人如变更过姓名的,须在该证明上注明曾用名;申请人如满18周岁后在护照所属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还需提供在该国家或地区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 外籍配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寸近期证件照2张(详见注意事项)。
(2)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该认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另需提交结婚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2份。
(4)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或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健康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5)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该证明上的姓名须与所持有效护照上的姓名一致;申请人如变更过姓名的,须在该证明上注明曾用名;申请人如满18周岁后在护照所属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还需提供在该国家或地区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 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寸近期证件照2张(详见注意事项)。
(2)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3)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收养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5)父母的结婚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如父母离异的,应出具主申请人对该子女具有监护责任的证明,如法院裁决书等)。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6)子女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的,须先办理国籍认定手续。
★ 注意事项
(1)年满18周岁的申请人需本人前来办理。18周岁以下子女需父母双方一同前来办理(父母离异的可由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一方办理)。
(2)证件照应为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照,尺寸48mm×33mm,人像脸部宽度大于等于18mm±1mm,头顶发迹距照片上沿1.5mm~2.5mm,人像下方以露出完整的衬衣领尖或锁骨为宜。
(3)申请人变更过国籍的,需提交加入外国国籍证明。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原内地居民还需提供原中国因私护照、国外定居证明(持因公护照加入外国籍的,需先办理退出中国国籍手续);原台湾居民还需提供台湾注销户籍证明;原港澳居民还需提供不再具有港澳居民身份证明。必要时,国外出具的证明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申请人姓名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更名证明或两个名字为同一人的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5)国外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收养证明、更名证明等相关材料,可由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也可以提交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不可为本人声明)。
(6)外文证明材料需经国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译成中文并加盖公司印章,另需提供该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申请人如需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事项”栏目中写明“制证时需打印中文姓名”。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永久居留事务服务中心(浦东新区学林路36弄8-9号楼)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 ~ 11:30;下午1:30 ~ 5:00(国定假日除外)
四、办结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后,9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1. 受理费用:人民币1500元;
2.《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人民币300元。
六、咨询电话: 28951900
七、监督电话: 6854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