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的条件:
1、勉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超过免签期限继续停留的;
2、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开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城市的;
3、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4、外国人居留事由中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继续停留的;
5、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6、具有其他需要動理外国人停留证件情形的。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申请人需本人至本市出入境管理部i ]进行免费拍照,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
-张彩色证件照片(六个月内近照、白底、二 对免冠、无修改、相纸冲印、无污痕) ;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免动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应根据入境事由,参照相关签证办理告知单,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2)外国船员应当提交海员证(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船舶代理公司证明函件,以及已经确定日期和座位的机(船、车)票;随行
家属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3)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外国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与停留事由相关的
证明材料;
(4)外国人居留事由中止的,应当提交居留事由已终止的证明材料;
(5)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须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包括副页)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双方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6)提交证明其它停留事由的相关材料。
注: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
业经营情况证明等) ,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
为最终决定。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周一到六9: 00- 17: 00 (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仅受理证件)
自贸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分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地址及受理时间详见《各区办理外国人证件接待地址及时间》
四、办结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 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
六咨询电话: 28951900
七、监督电话: 6854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