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专门的法律
我国于1985年制定了第一部规范外国人入出境行为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外国人的管理进入了有法可依的层面。其主要是针对外国人及交通工具入出境,规范入出境居留就业行为,入出境审批、检查等问题进行规定。从性质上这仅是一部规范外国人入出境的法律,对外国人在华就业规制没有过多的涉及。仅有第八条和第十九条对外国人就业问题有所规制。这样的法律在当下已严重落后于社会现实。2012年6月30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与之前的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而言,是一部更全面科学的规范中国人及外国人出境入境的法律,但其并不是专门规范外国人就业方面的法律,对外国人的就业问题也只是有很少几条涉及。如第三十条第三款对于居留证件有效期的规定“外国人工作类的居留证件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第四十三条关于非法就业情形的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一是未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二是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三是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这些规定数量实在有限,所涉及到的问题也不能满足当下需要。
因此,为了保护我国劳动力市场,制定专门规制外国人就业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我国需要一部《外国人就业管理法》作为《出入境管理法》的特别法与补充法。同时,通过法律形式提高原来《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效力位阶,增强外国人就业管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其应以维护本国就业市场秩序、提高本国的劳动力利用效率、保护外国人就业权利为立法宗旨,同时严厉打击外国人非法就业行为。
(二)完善行政许可制度,实行分类调控
当下,要完善行政许可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鼓励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来华工作。加强国家对外国人就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进一步细化许可制度。要详细界定在华工作的外国人身份工作性质、行业职业,并对企业聘用外国人数量应有所限定。例如对就业签证问题,可以针对不同外国人就业情况再做细致划分,发放不同类别的就业签证以便于管理。分类的具体思路有两种,第一种是按就业模式把就业人员分成三类:一类是聘用来的,一类是随投资主体来的,一类是投资者。对第一类人员要按照我国的就业政策从严审批,体现行使国家就业主权,优先保护我国公民就业权利的精神;对第二类人员可从宽审批,体现积极引资的精神;对第三类人员可免予就业审批,实行登记备案,体现我国对外商的优惠政策。第二种是按职业对就业人员进行限定:哪些职业是绝对限进的,哪些职业是适度限进或是完全开放的。应准确把握高层次与一般管理岗位的区分、国内暂缺岗位与国内有适当人选岗位的区分。对职业名称类别的制定与国际接轨,加以统称细化。同时为满足本国发展的特殊需求,对持有《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和《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特批外国人员免办就业许可的例外情况予以沿用,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予以免办就业许可。
(三)增强公安机关发现和查处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能力
要达到减少和消除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的目标就必须增强公安机关发现和查处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能力。其有效途径是依靠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工作,把外国人管理纳入派出所实有人口管理工作重心上,建立健全一整套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的保障制度。
一是要充分发挥社区民警及相关工作人员熟人、熟地、信息快等优势,及时有效地收集掌握外国人的动态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二是充分发挥公开管理的职能作用,将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对外国人的居住点、活动点、工作点实行动态管控,准确掌握常住外国人的有关情况,有效预防和减少非法就业等各类涉外案件的发生。三是社区民警可定期对辖区内外国人进行调查或安全检查,全面了解、掌握其基本情况。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劳动力的全球流动也是必然趋势。我国作为制造大国,外国人在华就业一定程度上可缓解我国劳动力短缺的压力,但我们也要充分意识到外国人在华就业尤其是非法就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外国就业规制方面比较滞后,缺乏规制外国人就业的经验,不能很好地处理引进人才与保护本国劳动力市场的关系,导致现在外国人就业立法、执法、司法方面都不健全,外国人在我国非法就业也愈演愈烈。我国应积极研究相关国际公约,积极批准、利用、借鉴国际公约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制措施,增强我国的人权国际地位以及规制外国人在华就业方面能力。